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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4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建全与张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全,张小川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4民初530号原告:王建全,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被告:张小川,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受理的原告王建全诉被告张小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当前住址,现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5元,本院不再退还。审判员 :赵玉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葛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