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执67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施马稳与被执行人徐松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马稳,徐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67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施马稳,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徐松林,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申请执行人施马稳与被执行人徐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16)闽0582民初489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5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中国民生银行等多家银行进行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此外,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房产或其他财产。2017年3月15日本院委托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执行。鉴于上述情形,本案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 谦执行员 黄勤俭执行员 张景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况流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