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北京张氏凯栩商贸中心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张氏凯栩商贸中心,陈岳贵,张香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64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张氏凯栩商贸中心(注册号110106604996061),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北方世贸轻纺城市场B区**座*******号。经营者张雄岳,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忠街道新城铁店巷*号。被执行人陈岳贵,男,汉族,1963年7月2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张香竹,系陈岳贵之妻,女,汉族,1969年4月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北京张氏凯栩商贸中心与陈岳贵、张香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22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陈岳贵、张香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张氏凯栩商贸中心货款六十七万三千七百三十三元;二、被告陈岳贵、张香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张氏凯栩商贸中心利息(以六十七万三千七百三十三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权利人北京张氏凯栩商贸中心于2017年1月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陈岳贵、张香竹邮寄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系统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岳贵、张香竹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对二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未查找到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6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秀山审判员 李长海审判员 田硕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云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