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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郭建民申请执行杜巧红、马培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民,杜巧红,马培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11执410号申请执行人郭建民,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杜巧红,女,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培民,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关于郭建民申请执行杜巧红、马培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杜巧红名下所有的豫DU3X**号昊锐牌黑色轿车一辆。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杜巧红自愿用豫DU3X**号昊锐牌黑色轿车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该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杜巧红名下所有的豫DU3X**号昊锐牌黑色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向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