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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民抗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红军与石永强、米如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红军,石永强,米如,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抗13号抗诉机关: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红军,男,汉族,1949年8月27日出生,无业,住大同市。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永强,男,汉族,1957年2月5日出生,大同市皮鞋厂退休职工,住大同市。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米如,男,汉族,1948年8月17日出生,大同市皮鞋厂退休职工,住大同市。申诉人张红军因与被申诉人石永强、米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同民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晋检民(行)监[2015]140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的执行。审判长  王菊萍审判员  杨如珍审判员  车俊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