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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执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沧县胜利汽车配件厂、安平县衡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县胜利汽车配件厂,安平县衡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725号申请执行人:沧县胜利汽车配件厂。法定代表人:王瑞坡,厂长。被执行人:安平县衡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双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沧县胜利汽车配件厂与被执行人安平县衡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人不再要求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921执7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审判员  闫子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