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杨洪晶与南昌市慧宇大药房有限公司、江西致和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晶,南昌市慧宇大药房有限公司,江西致和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1677号原告:杨洪晶,男,199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告:南昌市慧宇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莲西路1088号彭安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121210056689。法定代表人:陈泽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西致和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福城工业园南临药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06079229XQ。法定代表人:郭志武,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杨洪晶诉被告南昌市慧宇大药房有限公司、江西致和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洪晶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洪晶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洪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洪晶负担。审判员 张俊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圣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