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7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兴明与上海天歌青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明,上海天歌青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7923号原告:陈兴明,男,1970年2月14日生,住江苏省。被告:上海天歌青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郑兴旺。原告陈兴明与被告上海天歌青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兴明撤诉。代理审判员 吕荣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方晓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