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钟金花与陈亮富、周礼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金花,陈亮富,周礼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3民初627号原告:钟金花,女,1975年9月3日出生,畲族,个体经营者,住上杭县。被告:陈亮富,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周礼英,女,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原告钟金花与被告陈亮富、周礼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金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亮富、周礼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钟金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陈亮富、周礼英共同清偿所欠货款14556元,并支付从2016年2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钟金花原在上杭县北环路433号经营上杭翔亿五金螺丝经营部,2014年前,陈亮富因承包建筑工地的需要,多次向钟金花的翔亿经营部购买铁丝、铁钉等各种五金材料,确认结欠钟金花9333元,此后,陈亮富及其子陈标锋、陈标嵩继续到钟金花经营部购买上述材料。2016年2月5日陈亮富向钟金花出具欠条一份,确认结欠钟金花材料款14556元,并承诺在2016年年底前付清。但时至今日,陈亮富未支付货款。期间钟金花已将经营部转让他人。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陈亮富、周礼英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责任提示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未在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证据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钟金花在上杭县临江镇北环路433号开设上杭翔亿五金螺丝经营部,从事铁丝、铁钉等五金材料的经营。2014年前陈亮富因承包建筑工地需要,多次向钟金花经营的上杭翔亿五金螺丝经营部购买铁丝、铁钉、锯片等五金材料。2014年6月1日陈亮富出具欠条一份给钟金花,载明“欠玖仟叁佰叁拾叁元材料款(¥9333元)欠款人:陈亮富2014年6月1日字”。此后陈亮富及其子陈标锋、陈标嵩继续在钟金花经营上杭翔亿五金螺丝经营部赊购铁丝等五金材料。2016年2月5日钟金花与陈亮富对所购买的五金材料款进行结算,由陈亮富出具欠条一份给钟金花,载明“兹欠翔亿五金店材料款壹万肆仟五佰伍拾陆元正(¥14556元),欠款人:陈亮富字2016年2月5日”,陈亮富在该欠条上备注:此款于2016年底前还清。陈亮富出具欠条后,未按约定支付钟金花材料款。钟金花所经营的上杭翔亿五金螺丝经营部转让他人。钟金花于2017年2月15日诉至本院。另查明,陈亮富与周礼英于2012年6月8日在上杭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建立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钟金花提供的陈亮富出具的欠条、发货清单及钟金花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钟金花与陈亮富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陈亮富未按约定支付钟金花货款14566元,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钟金花要求陈亮富支付尚欠的货款14566元,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陈亮富向钟金花出具欠条时约定在2016年年底前付清货款。陈亮富未按约定履行,钟金花要求陈亮富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该逾期付款金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上述欠款系陈亮富、周礼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系陈亮富与周礼英的夫妻共同债务,周礼英与陈亮富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陈亮富、周礼英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未在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对钟金花提出的诉讼请求和证据未提出异议,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陈亮富、周礼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陈亮富、周礼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钟金花货款14566元及从2017年1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驳回钟金花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2元,由陈亮富、周礼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其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丽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