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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民申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丽侠、亳州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丽侠,亳州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申10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丽侠,女,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亳州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杜仲路。法定代表人:杜运志,该院院长。再审申请人张丽侠因与被申请人亳州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亳民一终字第00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丽侠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判令亳州市人民医院承担50%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应承担87.5%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案涉医疗过错参与度的鉴定结论系原审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经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原审期间,张丽侠放弃重新鉴定,要求以现有的鉴定结论为准,故原判决依据上述鉴定意见认定亳州市人民医院过程参与程度为50%,并无不当。张丽侠申请再审期间提供的证人证言不符合再审新证据的形式要件,内容亦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丽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道林审 判 员  曹化元代理审判员  宋 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