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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4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松栋与姜彬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松栋,景永文,姜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4民初992号原告:张松栋,男。被告:景永文,男。被告:姜彬,男。张松栋与景永文、姜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张松栋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松栋以景永文住址不祥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松栋撤诉。案件受理费131元(张松栋预交131元),实际减半收取计65.5元,由张松栋负担。审判员  任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