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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2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杨敏与黄斯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敏,黄斯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2907号原告:杨敏,女,汉族,1973年2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被告:黄斯涛,男,汉族,1983年7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敏诉被告黄斯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邱靖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爱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