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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王清渔、郭智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渔,郭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292号申请执行人:王清渔,男,汉族,1983年1月16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郭智勇,男,汉族,1976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鲁1423民初15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智勇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3民初15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 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