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5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江西星河新材料有限公司、林少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星河新材料有限公司,林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5刑初75号公诉机关永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江西星河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少明,税务登记证号:360425578790598,注册地址永修县城南工业园,经营范围:电子类、通讯器材类产品生产、加工及销售等。诉讼代表人林少雄,男,,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联系。被告人林少明,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星河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现住永修县。2016年7月26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辩护人鲁鹏,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永修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江西星河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林少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穆爱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林少雄、被告人林少明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3日,被告单位江西星河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星河公司”)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深圳市大天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吕某1)虚开了七张江西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共计672173.1元,税额合计114269.4元,价税总计786442.5元。深圳市大天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当日从中国农业银行深圳龙华支行的41×××44账号转账786442.5元至江西星河公司的建设银行永修分行账户36×××98。江西星河公司当日两次转账共100万元至林少明个人的建设银行账户62×××64,后林少明将该账户内786443元转至吕某1个人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73。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江西星河公司、被告人林少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九江市国税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税务稽查报告、江西星河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场地租赁合同、证人梁某、吕某1、游某的证言、深圳市大天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单、江西增值税专用发票、江西星河公司及林少明银行账户明细、深圳大天威科技有限公司及吕某1银行账户明细、银行转账凭证、归案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西星河新材料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林少明系江西星河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直接责任人,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江西星河新材料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60000元。二、被告人林少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蔡文婷审判员 罗大毛审判员 叶方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君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