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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徐英与徐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英,徐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6民初769号原告:徐英,女,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淄博市周村区,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徐平,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淄博市周村区,现住淄博市周村区。原告徐英与被告徐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英、被告徐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徐平依法赔偿原告徐英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共计3329.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徐平承担。后在庭审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被告徐平赔偿原告徐英医疗费1129.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4日11时许,原告徐英与被告徐平在淄博市周村区城北路街道办事处蒋家村因房屋纠纷发生争吵,被告徐平打原告徐英左脸一巴掌。后经医院诊断系右侧耳部软组织外伤,双侧神经性耳聋,共花费医疗费1129.00元。庭审中,原告徐英更正事实为被告徐平打其右脸一巴掌。徐平辩称,打原告徐英右脸一巴掌属实,未致原告徐英受伤,不予赔偿。原告徐英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门诊病历两份、门诊收费票据四张、门诊挂号票一张、检查报告单两份,被告徐平均有异议;被告徐平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原告徐英无异议;本院调取的公安机关对徐英、徐平、徐华的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说明一份,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审核后认为,上述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徐平与徐华及原告徐英系兄妹关系。因淄博市周村区城北路街道办事处蒋家村村民房屋拆迁三人之间发生矛盾。2016年12月25日上午11时许,原告徐英姊妹与其母亲带新闻媒体及他人找被告徐平调解之间矛盾时,在淄博市周村区城北路街道办事处蒋家村卫生室路边,被告徐平骑摩托车赶到后对徐华及原告徐英不满,打原告徐英右脸一巴掌。原告徐英感觉右耳及头部不适,当即被120救护车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四八医院门诊治疗,并经CT扫描检查“颅脑、内耳CT未见明显异常”、耳鼻咽喉科常规物理检查及中耳分析仪检查“双侧外耳道正常,鼓膜内陷右侧未见穿孔”,初步诊断右侧耳部软组织外伤,并给原告徐英开具活血止痛片等药物口服治疗。原告徐英支付挂号费、药费及急救用车、检查等费用共计1129.00元。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因家庭矛盾在原告徐英找他人给予调解时,被告徐平对原告徐英不满并出手打其右脸一巴掌,对此过错全部在被告徐平,被告徐平应对原告徐英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徐英所支付医疗费1129.00元中所包含医药费、检查费等费用,系因被被告徐平打击所引起,且系检查、治疗打击部位在医院的合理支出,故应由被告徐平予以全部赔偿。对原告徐英要求被告徐平赔偿医疗费1129.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被告徐平辩称不予赔偿的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英医疗费1129.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被告徐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建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班金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