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郭英苏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英苏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1322刑初11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英苏,女,1990年11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01113884X,汉族,文盲,农民,山东省罗庄区人,住罗庄区黄山镇菊花屯社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2日由本院决定并宣布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峰,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郯检刑诉[2017]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英苏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国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英苏及其辩护人高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0日凌晨3时许,汪燕、张笑笑与鲍环环、刘新新、胡彦荣、魏立萍因琐事纠纷在郯城县商业街致青春饭店附近,发生争执并相互抓打。被告人郭英苏驾车到达现场后,持利器将刘新新捅致右侧液气胸、右侧肩胛骨骨折,均构成轻伤二级,将鲍环环捅致左肩胛骨及左上臂创,将胡彦荣捅致右肩胛部、右腰部创,以上二人均构成轻微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郭英苏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刘新新、鲍环环、胡彦荣的陈述、证人汪燕、张笑笑、魏立萍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英苏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郭英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解称凶器系从胡彦荣手里夺过来的,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应构成故意伤害罪。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郭英苏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2、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没有犯罪前科,已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3、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被告人郭英苏在侦查阶段怀孕现虽已流产,但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英苏与汪燕(化名小西、小希、王倩倩)、张笑笑(化名小雪、李雪、丽雪)系同住的好朋友,且与三被害人刘新新、鲍环环、胡彦荣及魏立萍系一般好友。2016年12月20日凌晨2时许,因汪燕、张笑笑一方与魏立萍、鲍环环一方在电话里发生了言语争执,随后双方约定在郯城县商业街致青春饭店门口见面,并发生了冲突。后被告人郭英苏驾车到达现场后,持利器将刘新新捅致右侧液气胸、右侧肩胛骨骨折,经鉴定均构成轻伤二级,将鲍环环捅致左肩胛骨及左上臂创,将胡彦荣捅致右肩胛部、右腰部创,经鉴定以上二人均构成轻微伤。双方民事部分已和解。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证言 (1)证人汪燕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0日凌晨2点左右,鲍环环打电话给我,说我给别人说了她卖小孩的事情,对我骂骂咧咧的,我解释她不听,我们就在电话里相互骂了,后来魏立萍又打电话给我说让我抓紧下来,不然挨着敲门,找到你们就揍死你们。我和张笑笑两个人在一个房间,我们下去之后她们让我们去致青春餐厅门口等着,我们在那等了大约15分钟,鲍环环和魏立萍就到了,我和张笑笑跟她们解释了好半天,鲍环环就说:既然是误会,当面说开了就没事了,魏立萍也说没事了。 说完鲍环环就转身走到了马路边上打电话,过了一会胡彦荣和刘新新就赶过来了,她们到了之后就对我和张笑笑骂。胡彦荣对我指指点点的还抓我头发,我们就厮打一起了,刘新新和胡彦荣围着我打,魏晓晓和鲍环环围着张笑笑打。当时现场我们都没拿刀,都是用手打的。 后来我看见有车灯光照过来,从车上下来一个人,没看清是谁,我走近看见刘新新、鲍环环、魏立萍和胡彦荣以及张笑笑和郭英苏都站在车旁,她们站在一起说话,我也说了几句话,说着说着刘新新就倒了一边,魏立萍过去看刘新新说:受伤了,受伤了。我看见刘新新衣服上有血,我就说赶紧送医院,我扶着刘新新让魏立萍送刘新新去医院。胡彦荣还在和张笑笑吵,吵了一会,鲍环环过来说:别吵了,都回去吧,然后我和张笑笑就走了。 (2)证人张笑笑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0日凌晨鲍环环给我打电话给我说我是不是给别人说她卖小孩的事情了,我说没有,接着汪燕接过来电话跟鲍环环解释说没有说,不相信也没有办法,鲍环环就在电话里骂了,并让我们去商业广场致青春饭店门口等着她,要是不去,就挨个上楼敲门,接着魏立萍就给我打电话让我和汪燕赶紧跑,当时她们已经找过来了,我和汪燕就过去了。见面之后我们跟鲍环环解释,期间鲍环环还打了一个电话,当时我们已经解释清楚了,准备回家睡觉了,这时候刘新新和胡彦荣赶到了,胡彦荣来到之后就骂骂咧咧的,用手指着汪燕骂脏话,汪燕和胡彦荣相互打起来了,我还没反应过来鲍环环就过来打我了,把我摔倒在地上,胡彦荣和刘新新一块打汪燕,鲍环环打我,打了十多分钟,鲍环环不打了,我起来去拉架,胡彦荣又过来打我,鲍环环也接着过来打的,期间魏立萍扇了我好几巴掌,我一直没有还手。过了十多分钟,我看见一辆车开过来,她们四个人往车那边走过去,要把郭英苏一块给揍着,鲍环环、胡彦荣、魏立萍跟郭英苏在说话,我就看见刘新新蹲在地上,后背流了很多血,胡彦荣还要和我打,汪燕就拉着我走了。我和郭英苏、汪燕是朋友关系,共同租住在一个房子里,我不知道郭英苏是谁通知来的,我们和鲍环环见面时双方都没有拿凶器。 (3)证人魏立萍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0日凌晨2点左右,我在鲍环环家里玩,李雪给我打电话我没听见,后来我回过去,当时鲍环环说话时带了句脏字,小西(和李雪在一起的)听着了就不算完了,就和鲍环环吵起来了,小西和李雪到致青春饭店门口等鲍环环说清这件事,我就和鲍环环步行过去,我们到了之后鲍环环就和李雪、小西争吵起来了。一会刘新新和胡彦荣也过来了,小西用手指胡彦荣,胡彦荣挡过去了,李雪和鲍环环打起来了,胡彦荣和小西打起来,我就两边拉架,刘新新把小西拽一边去了,李雪和小西又一起打胡彦荣了,这时候小慧开车就过来了,小慧一下车一句话也没有说,手里拿着一个白色的东西刺胡彦荣后背两下,又刺了鲍环环后背两下,最后又把刘新新刺伤了,刘新新倒地不起了,胡彦荣要打电话报警,手机被小西夺去了,接着鲍环环打电话报警的,我看刘新新伤的很重,我就开车把刘新新送医院去了。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鲍环环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20日凌晨2点左右,我在家中和刘新新、胡彦荣、魏立萍她们一起拉呱的,期间魏立萍接了一个电话(后来知道是丽雪打给魏立萍的),丽雪听见我与刘新新、胡彦荣拉呱时说了一句脏话,认为我是骂她的,魏立萍跟她解释,她不信,并要了我的电话,我跟她解释她也不听我解释还骂我,我也在电话里骂她了。后来我和刘新新几个人就从家里出来了,我和魏立萍准备到商业街港湾印象去找丽雪,跟她解释清楚。在等车的时候,王慧(被告人郭英苏)打我电话问我怎么回事,我跟她说丽雪骂我,王慧说让我等她来到再说,并警告我如果动了丽雪一根手指头她跟我拼命也不算完,还说不信试试看。 后来刘新新和胡彦荣回去睡觉了,我和魏立萍去商业街港湾印象找丽雪,在钻石钱柜北邻遇见了丽雪和小西,小西手里还拿一根木棍,遇见丽雪我就跟她解释她不听,我就跟刘新新和胡彦荣打电话让她们来帮着我解释。 刘新新和胡彦荣来到之后,胡彦荣就问小西:郯城人怎么得罪你的?之后小西就用手去指胡彦荣,胡彦荣用手一挡,接着小西就和胡彦荣抓打在一起了,我一看打架了,我就赶紧拽丽雪,丽雪又和我打起来,她拿着烟灰缸砸我,我和丽雪都摔倒在地上了,魏立萍过来拉架,丽雪起来后又去打胡彦荣,当时胡彦荣和小西都倒在地上,我和刘新新都过去拉架,正拉着,王慧开着一辆白色越野车来了,到了现场王慧也没说什么,也不知道用什么工具对我胳膊上臂接连攮了两下,之后又对刘新新腰部及肩膀攮了两下,刘新新当场就不行了,我报警了,魏立萍把刘新新送走了,之后王慧、丽雪、小西又去打胡彦荣,后来看胡彦荣衣服上往下流血,她们就不打了,胡彦荣腰和肩膀被王慧攮伤了。我和王慧、小西之间并没有矛盾。 (2)被害人胡彦荣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20日晚上,我和刘新新在鲍环环家里玩,当时魏晓晓也在,小西给魏晓晓打电话,鲍环环和我说话的时候说了一句脏话,是一句口头禅,小西在电话里听见了,说是骂她的,小西就打电话骂鲍环环,两个人就在电话争执起来。鲍环环挂了电话和魏晓晓一起去找小西解释清楚,我和刘新新一起住,就先回家了,刚到家门口,鲍环环打电话给我说有事,让请我去致青春餐厅门口找她,我和刘新新到了之后就看见鲍环环、魏晓晓、李雪以及小西都在场,小西手里拿着一根木棍,我和刘新新、鲍环环都没有拿东西。我和她们平时没有矛盾。 鲍环环和李雪、小西争执起来,我就说小西:郯城人怎么着你了?小西用手指我,我挡开了,我们就开始相互推搡,后来小西过来抓我头发,我就和小西打了起来,魏立萍过来拉架,一会李雪又来打我,我和李雪又打在一起,刘新新和魏晓晓过来拉架。打了一会,王小慧开着一辆白色越野车来了,下车后王小慧就拿着东西过来捅我右肩以及腰部一下。捅完我王小慧又捅了鲍环环胳膊和后背一下,最后又捅了刘新新后背以及腰部一下,就听见刘新新喊了一句:不行了,快送我去医院,我就听见有人说让魏晓晓送刘新新去医院,王小慧、李雪、小西三个人一块打我,我打不过也没有还手,打了几分钟,鲍环环过来,李雪和小西就不见了,王小慧还在现场,后来警察来了,我当时腰部疼,我和鲍环环和王小慧就去医院看伤了。 (3)被害人刘新新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20日晚上,我、胡彦荣、魏晓晓在鲍环环家里玩,鲍环环和胡彦荣说话时说了一句口头禅,是脏话,当时魏晓晓正在和李雪、小西其中一个人打电话,小西听了之后以为是骂她的,就打电话骂鲍环环,鲍环环在电话里解释她也不听,就在电话里相互骂了,因为我们都相互认识,所以鲍环环和魏立萍去找小西解释,我就和胡彦荣先回家了,后来可能鲍环环没有和小西解释好就打电话给我让我去新钻石钱柜北去找她,去到之后我看见小西拿着一根木棍,李雪拿着烟灰缸,小西用手指着胡彦荣说:您郯城人怎么滴,胡彦荣就说:郯城人怎么着你了?说着就相互推搡抓打起来了,鲍环环和李雪厮打在一起,我和魏晓晓来回拉架,打了没有几分钟,王小慧开了一辆白色轿车来了,下车没有说话就拿个东西捅了胡彦荣右肩和后背各一下,又捅了鲍环环右肩和后背各一下,接着鲍环环就报警了,王小慧又过来捅我的右肩胛骨和后背各一下,我倒地就赶紧喊:赶快送我去医院,没人理我。王小慧、李雪和小西还在和胡彦荣吵架,魏晓晓就把我送医院去了。我不认识王小慧,和她更没有矛盾。 3、辨认笔录 (1)被害人刘新新通过辨认,指出将其捅伤的人为被告人郭英苏。 (2)被害人胡彦荣通过辨认,指出2016年12月20日凌晨将其捅伤的那个人系被告人郭英苏。 4、鉴定意见 (1)郯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郯)公(刑)鉴(伤)字[2016]2525号鉴定书证实,刘新新的损伤为右侧液气胸构成轻伤二级;右侧肩胛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二处损伤均系锐器所致。 (2)郯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郯)公(刑)鉴(伤)字[2016]2550号鉴定书证实,鲍环环的损伤为右侧第四肋骨骨折及多次软组织挫伤,左肩胛及左上臂创口属锐器伤,其余损伤系钝性外力所致,鲍环环损伤构成轻微伤。 (3)郯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郯)公(刑)鉴(伤)字[2016]2538号鉴定书证实,胡彦荣损伤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及软组织创,其右肩胛部、右腰部创口系锐器创伤,其余损伤系钝性外力所致,胡彦荣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5、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本案的发、破案情况。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郭英苏的年龄及身份情况。 (3)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1月16日2时许,南关派出所民警接被害人举报后,在郯城县银都宾馆8513房间将被告人捉获归案。 (4)临沂市妇幼女儿童医院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报告单证实,被告人郭英苏宫内早孕。 (5)郯城县公安局南关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本案中涉及的李雪、丽雪、小雪与张笑笑实属同一人;本案中涉及到的小西、小希、王倩倩三人与汪燕实属同一人。 (6)郯城县公安局南关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本案中捅伤受害人的凶器一直未找到。 (7)被告人郭英苏提供的其手机2016年12月20日的通话记录证实,当日凌晨2时28分、53分汪燕和鲍环环分别与其通过电话,但不能证实通话内容。 (8)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撤诉申请书证实本案民事部分双方已经和解。 6、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郭英苏供述证实,2016年12月份一天凌晨2点左右我拿工具把刘新新、胡彦荣、鲍环环三人捅伤了,具体拿什么工具我记不清了。当时我开车从罗庄回郯城商业街港湾印象,到致青春饭店边上的时候,我看见刘新新、胡彦荣、鲍环环、李雪、王倩倩还有魏立萍几个人三个一伙三个一伙的正在打架,我到跟前问她们在干嘛,李雪说你看都把我打成这样了。我问她们为什么要打架,胡彦荣说正好连我一起揍,说完胡彦荣手里拿着反光的东西要来捅我,被我夺下来了,然后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弄的就把刘新新三个捅伤了,我当时实在太紧张了,刘新新一直捂着腰说疼,我就让魏立萍先送她去医院了,等派出所的人来了我就把鲍环环和胡彦荣也送医院去了。我捅了胡彦荣腰部、鲍环环胳膊。我和刘新新没有矛盾,和胡彦荣、鲍环环以前吵过架,但是后来又和好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英苏随意殴打她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适当,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提出“因为胡彦荣要揍我,我才从胡彦荣处夺过凶器,捅伤她们,我应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经查,结合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述,在被告人郭英苏到达现场前,三名证人及三受害人已经发生了抓打,但无人持锐器,也没有人形成锐器伤;被告人到达现场后,并无证据证实三被害人对被告人实施了人身攻击行为,结合三被害人被捅伤的位置均在身体后方或右后侧,同时三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相互认识但并无矛盾;以上充分体现了被告人借故生非,逞强耍横,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犯罪动机,应以寻衅滋事罪对其定罪处罚,对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主动到被告人和其朋友居住处发生争执,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三被害人与张笑笑、汪燕因存有争执而约了见面地点后双方相互抓打,不能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对该辩护观点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属初犯、偶犯,且已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被告人郭英苏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英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沂峰 代理审判员 胡丽双 人民陪审员 周勤喜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奉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