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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5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田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赵某,天津益泽行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伊泽思特行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5005号申请人:田某,女,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孟晖,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某,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天津益泽行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国家农业科技园联顺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赵某。被申请人:天津伊泽思特行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王庄街六纬路115号电力1号楼18层-12。法定代表人:贺某。申请人田某与被申请人赵某、天津益泽行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伊泽思特行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田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某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合众大厦房屋的所有权转移手续予以冻结(以人民币2000000元为限),申请人田某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函(金额200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田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某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合众大厦所有权转移手续(以人民币2000000元为限),期限为36个月。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田某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戴舒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