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金建明执行实施类民事决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仝刚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024执372号被拘留人:张仝刚公民身份号码:×××271X本院在执行金建明与张仝刚(2017)浙1024执37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张仝刚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