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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傅先华与卓庆辉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广德油用牡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先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广德油用牡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0民初1741号原告:傅先华,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广德油用牡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塔山社区(门牌号码B14-1-1-1),组织机构代码33167292-8。法定代表人:卓越,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能江,重庆智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傅先华与被告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广德油用牡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德牡丹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先华,被告广德牡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能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傅先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7955元;2、被告清除位于张家坟坪75.35亩土地的杂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广德牡丹公司原经办人卓庆辉与原告系同学,2014年8月,卓庆辉要求原告流转98亩土地用于种植牡丹。之后,卓庆辉要求与原告签订一假合同,被告卓庆辉在流转的土地种上牡丹。后因双方发生争议,2015年7月27日,经万东镇五里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协议第五条约定,被告在2016年11月30日前将全部土地上的牡丹及牡丹苗移开,杂草清理铲除。逾期,被告没有将杂草清理铲除,导致原告无法耕种。被告广德牡丹公司辩称,公司成立之初,发起人卓庆辉于2014年8月15日与被告签订110亩土地流转协议,用于种植油用牡丹。之后,卓庆辉在流转的土地种上牡丹。被告广德牡丹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经工商登记设立,并接受了卓庆辉的所有行为。后因双方发生争议,2015年7月27日,经万东镇五里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作废,被告在2015年11月30日前将堰沟至茶屋背后约20亩土地上的牡丹及牡丹苗移开,2016年11月30日前将全部土地上的牡丹及牡丹苗移开。原告于2015年10月17日将堰沟至茶屋背后土地用挖掘机全部推平,造成被告极大的经济损失。经实地丈量,堰沟至茶屋背后土地共计22.65亩。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赔偿,已经法院判决。其余土地上的牡丹及牡丹苗被告已经放弃,清理铲除杂草不是必要条件,逾期后,原告完全可以收回土地耕种。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广德牡丹公司发起人卓庆辉系同学,2014年8月15日,卓庆辉与原告签订土地流转协议书,约定乙方(即原告)将位于张家坟坪土地110亩流转给丙方(即被告卓庆辉)经营管理,流转期限18年,土地流转费从2018年起计算。之后,卓庆辉在租赁的土地上种上牡丹。被告广德牡丹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经工商登记设立,之后,被告广德牡丹公司接受卓庆辉的所有行为。因土地流转费问题,双方发生纠纷。2015年7月27日,经万东镇五里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卓庆辉与原告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卓庆辉与傅先华2014年8月15日、9月6日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作废,各负责各自的损失。协议第4条约定”2015年11月30日前将堰沟至茶屋后段土地栽种的牡丹移出,傅先华在栽种茶苗时如未移完部分能保就保,不能保的傅先华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卓庆辉自行负责”第5条约定”在2016年11月30日前将其余土地里栽种的牡丹全部移出,傅先华在栽种茶苗时如未移完部分能保就保,不能保的傅先华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卓庆辉自行负责。但是卓庆辉要把地理的杂草进行清理铲除”。被告广德牡丹公司对卓庆辉签订的调解协议予以认可。因原告在2015年11月30日前用挖掘机将堰沟至茶屋背后土地全部推平栽种上猕猴桃,被告广德牡丹公司向本院起诉,要求原告赔偿,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0民初3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对张家坟坪75.35亩土地清除杂草,恢复原状;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另查明,双方均认可协议流转土地面积110亩,实际土地面积为98亩。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土地流转协议书1份(复印件)、人民调解协议书1份(复印件)、本院(2016)渝0110民初3579号民事判决书1份(复印件)等证据证实,并经本院审查属实,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卓庆辉与原告于2014年8月15日签订土地流转协议书,2015年7月27日,经万东镇五里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卓庆辉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广德牡丹公司均予以认可,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对调解协议第5条约定”在2016年11月30日前将其余土地里栽种的牡丹全部移出,傅先华在栽种茶苗时如未移完部分能保就保,不能保的傅先华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卓庆辉自行负责。但是卓庆辉要把地里的杂草进行清理铲除”的理解问题,首先,其余土地的数量问题,本院(2016)渝0110民初357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堰沟至茶屋背后土地共计22.65亩,其余土地的数量为是75.35亩(98亩-22.65亩);其次,该约定是对其余土地里栽种的牡丹全部移出的时间限制性规定,逾期原告即可栽种茶苗;第三,卓庆辉将杂草进行清理铲除是对卓庆辉的特别约定,是否移开牡丹及牡丹苗不影响卓庆辉应承担清理铲除杂草的义务,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广德油用牡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原告傅先华承包的位于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东镇五里村张家坟坪75.35亩土地里的杂草清理铲除。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广德油用牡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珍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