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83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董幸福与天津艺德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幸福,天津艺德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3982号原告:董幸福,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现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艺德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海泰华科三路华鼎置地14-101。法定代表人:王益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幸福诉被告天津艺德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幸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司 媛代理审判员 周彦权人民陪审员 张金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