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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1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彭德强与何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德强,何琼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1693号原告彭德强,男,汉族,1989年11月18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蓬安县。被告何琼,女,汉族,1969年10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德强与被告何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德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德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德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由原告彭德强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远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