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1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彭德强与何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德强,何琼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1693号原告彭德强,男,汉族,1989年11月18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蓬安县。被告何琼,女,汉族,1969年10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德强与被告何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德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德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德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由原告彭德强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远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