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新镇与陈诸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镇,陈诸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8民初740号原告:王新镇,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陈诸龙,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王新镇诉被告陈诸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新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诸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新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陈诸龙偿还王新镇工资14500元。事实和理由:陈诸龙于2016年5月3日拖欠王新镇工钱24500元,于同年9月29日写下借条。王新镇多次催讨,陈诸龙通过微信归还了10000元,但没有归还剩余欠款的意愿。故提起诉讼。陈诸龙未作答辩。王新镇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陈诸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且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证据未提出异议,视其对王新镇提交证据真实性的默认。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至2016年8月期间,王新镇为陈诸龙制作广告雨遮,双方约定按面积计费,后经双方结算,陈诸龙向王新镇出具欠条1张,内容载明:“欠条,今有福州龙的广告设计公司陈诸龙欠王新镇雨遮制作款贰万肆仟伍佰元整(24500)人民币!此笔款项2016年11月15日前还清!此据!陈诸龙,身份证号:,2016年9月29日”。欠条出具后,陈诸龙向王新镇还款10000元,余下款项未还。本院认为,陈诸龙拖欠王新镇的款项,有陈诸龙出具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陈诸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抗辩的权利。为此,对王新镇的债权应予以保护。现王新镇诉请陈诸龙偿还制作款14500元,未违反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对王新镇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陈诸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新镇款项14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计81元,由陈诸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欣附:1.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