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商南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余某、戴某某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某,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21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商南农商银行),住所地:商南县滨河西路中段。法定代表人何金波,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荆长青,男,系商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表外不良资产中心主任。被执行人余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戴某某,女,汉族,农民,系余某之妻。申请执行人商南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余某、戴某某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陕1023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余某、戴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商南农商银行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余某、戴某某未按期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商南农商银行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某、戴某某清偿借款本金40000元以及至执行完毕之日利息、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商南农商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某、戴某某长期外出无法联系,且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商南农商银行确认本院查控事实,自愿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待被执行人余某、戴某某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申请执行。经合议庭合议,申请执行人商南农商银行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执行费免交,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商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3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进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