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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民终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云福、汪宗斌与四川廷全佳宝物业有限公司、刘菲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云福,汪宗斌,四川廷全佳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菲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终9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云福,男,汉族,生于1959年11月21日,四川省绵阳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振华,绵阳市涪城区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涛,系李云福之子。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宗斌,男,汉族,生于1966年12月18日,四川省三台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果,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廷全佳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涪城区临园路东段54号1幢12-1号。法定代表人:汪廷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江油市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强,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刘菲,女,汉族,生于1992年3月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上诉人李云福、汪宗斌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廷全佳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4)涪民初字第2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有程序不当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4)涪民初字第21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云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元,上诉人汪宗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谭 红审判员 刘立冬审判员 马翰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忠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