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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2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新沂市金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万军、何计红、周运动、周业建、张万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沂市金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万军,何计红,周运动,周业建,张万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2328号原告:新沂市金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时集镇政府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徐召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汶杰,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万军,男,1960年2月12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何计红,女,1960年2月12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周运动,男,1975年4月8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周业建,男,1970年1月6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张万彬,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新沂市金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万军、何计红、周运动、周业建、张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新沂市金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新沂市金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沂市金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79元,由新沂市金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恒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凡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