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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吕大彩、孟广钦等与何幼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大彩,孟广钦,何幼平,赵良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194号原告吕大彩,女,汉族,1962年6月10日出生,住任丘市。原告孟广钦,男,汉族,1945年6月5日出生,住任丘市。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富,河北海岳(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幼平,男,汉族,1971年5月18日出生,住任丘市。被告赵良芳,女,汉族,1948年6月28日出生,住任丘市。原告吕大彩、孟广钦诉被告何幼平、赵良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大彩及吕大彩、孟广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幼平、赵良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大彩、孟广钦的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6万元(贰拾陆万元),二被告负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3年开始,二被告以做生意和家庭生活需要为名多次向原告借款。截止2016年2月4日共借款36万元。当时,二被告书写了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孟广钦、吕大彩叁拾陆万圆整(360000),于2016年6月30日还清。备注:用我现住房东风五小区26号楼3单元302室做抵押。如还不了到期2016年6月30日以后,我母亲和我的房子归孟广钦、吕大彩所有。如还不清马上过户。借款人:赵良芳,何幼平,2016年2月4日”。截止起诉之日,二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尚有26万元未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被告何幼平、赵良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开始,被告何幼平、赵良芳以做生意和家庭生活需要为名多次向原告借款。截止2016年2月4日共借款36万元。2016年2月4日,二被告书写了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孟广钦、吕大彩叁拾陆万圆整(360000),于2016年6月30日还清。备注:用我现住房东风五小区26号楼3单元302室做抵押。如还不了到期2016年6月30日以后,我母亲和我的房子归孟广钦、吕大彩所有。如还不清马上过户。借款人:赵良芳,何幼平,2016年2月4日”。此后,被告何幼平、赵良芳分两次归还100000元,尚欠260000元至今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何幼平、赵良芳向原告吕大彩、孟广钦借款36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所证实,被告偿还原告100000元在该借条上有记载,原告认可。故本院对以上事实予以认可。原告被告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何幼平、赵良芳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利率支付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月依法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判决如下:被告何幼平、赵良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吕大彩、孟广钦本金26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5日起按同期银行利率8.3375‰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何幼平、赵良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付青云陪审员  王丽杰陪审员  邓立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