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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治彬与刘庆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彬,刘庆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1民初1687号原告:王治彬,男,195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庆伟,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凯,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治彬与被告刘庆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治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被告刘庆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治彬诉称:原、被告系同村邻居,双方约定建房时所下的根基与地界保持一定的距离。原告依约履行,被告违反约定,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执。2016年11月30日上午8时许,被告下根基未留距离,原告出面制止,被告先破口大骂,又连捅原告几拳。原告信教,不愿与被告动手,蹲下身体任由被告施暴。被告身强力壮,对原告面部连挥两拳,原告跌倒在地,周围群众制止了被告的不法行为。后原告被送往临泉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上门齿缺失、胸部左侧疼痛、左侧第五肋骨皮质扭曲。原告住院治疗13天,支付医疗费2094.15元。原告伤情经鉴定,需休息期限45日、护理期限30日、营养期限30日、后续治疗费3000元、上门牙需修复三次每次需4500元。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5152.95元。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和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35152、95元。被告刘庆伟辩称:本案事发原因在于原告,因原告不让被告建房而引发纠纷,责任应该有原告承担;原告诉称牙齿缺失,但案发时原告牙齿并未缺失,被告并未打断原告牙齿,与牙齿相关的所有损失都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诉称被告身强力壮与客观事实不符。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30日8时许,被告刘庆伟与本村邻居原告王治彬因建房发生争执,被告刘庆伟用手朝原告王治彬的面部殴打。2016年12月12日临泉县公安局作出《临公(田)行罚决字[2016]24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被告刘庆伟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原告王治彬自2016年11月30日至2016年12月9日每天到临泉县人民医院门诊就诊,开支医疗费2094.15元。原告伤情经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治彬损伤误工期45天;护理期30天;营养期30天;王治彬需行烤瓷牙修复约需人民币4500元;王治彬牙齿缺失、左侧第五根肋骨扭曲,需定期复查,康复理疗,后续治疗费3000元。原告支出鉴定费1500元。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和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35152、95元。原告事发当天到临泉县人民医院就诊,医院初诊病历记录显示,第一次诊断时间为2016年11月30日12时36分51秒,原告主诉:头部及左肩外伤疼痛伴头晕4小时;体格检查:神清,门齿松动,双瞳-,胸腹未见明显异常,左肩压痛阳性;诊断为:头部、左肩外伤。第二次诊断时间为2016年11月30日16时44分47秒,原告主诉:上前牙外伤七小时余;体格检查:#22牙冠未见明显折裂纹,叩诊(+),松动二度,冷诊(+);诊断为:[]牙外伤;处理:局麻下拔除#22,棉球压迫止血。2016年12月3日9时原告王治彬亲自到田桥派出所报案,称“牙齿被被告打伤,该牙齿以前被虫子蛀过,不是很牢固,但是没有断,后来去医院检查,医生说牙断了,被医生拔掉了”。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刘庆伟与原告王治彬因建房问题发生纠纷,被告刘庆伟用手对原告王治彬的面部殴打,致原告身体多处伤害,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参照安徽省统计局2017年公布的上一年度有关数据计算,原告王治彬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2094.15元、护理费3426元、营养费1500元、交通费酌定200元、鉴定费1500元、后续治疗费1500元,合计10220.15元。原告诉称其“上门齿缺失”系被告殴打所致,而原告第一次诊疗时,主诉并未提及此事,只是在体格检查环节才发现“门齿松动”;在第二次诊疗时原告才主诉“上前牙外伤七小时余”,体格检查显示“#22牙冠未见明显折裂纹,叩诊(+),松动二度”。如果原告门牙被被告打断,会出现疼痛、流血等症状,原告在第一次就诊时不可能不向医生陈述。两次诊疗体格检查都记录了原告牙齿松动,尤其第二次诊疗时,原告主诉了牙齿外伤的情况后,体格检查依然显示“未见明显折裂纹”,说明原告牙齿在事发后只是“松动”而连“折裂纹”都未曾见到,更没有“断了”,而“松动”正是原告所说的“该牙齿被虫子蛀过,不是很牢固,但是没有断”。原告在报案时还说“后来去医院检查,医生说牙断了,被医生拔掉了”显然与诊疗结果相互矛盾,没有证据显示“医生说牙断了”,原告报案陈述及本案诉称没有事实依据,原告所拔的牙齿系被告的蛀牙,拔牙后原告“上门齿缺失”,与被告殴打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与牙齿相关的所有损失都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司法鉴定结论:“王治彬牙齿缺失、左侧第五根肋骨扭曲,需定期复查,康复理疗,后续治疗费3000元”,被告只应承担1500元。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住院”以及原告尚具有劳动能力,故原告诉求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原告伤情显著轻微,不可能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原告诉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原告医疗费等损失10220.15元包含因拔除蛀牙所开支的费用,且在本案纠纷中原告没有冷静、依法处理也存在一定责任,故被告只承担原告损失人民币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庆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治彬各项损失人民币10000元;驳回原告王治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刘庆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文凤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予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