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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甘志成与巩进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志成,巩进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5民初1177号原告:甘志成,男,汉族,1991年4月10日出生,湖北省浠水县人,现住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霖,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被告:巩进国,男,汉族,1953年12月2日出生,湖北省浠水县人,现住浠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志成诉被告巩进国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志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小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焱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