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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2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刘伟、牛秀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刘伟,牛秀丽,马士海,董学娥,马运海,李宋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242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法定代表人:王玉栋,行长。被告:刘伟,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牛秀丽,女,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马士海,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董学娥,女,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马运海,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李宋苓,女,196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被告刘伟、牛秀丽、马士海、董学娥、马运海、李宋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保全费270元,均由六被告负担。审判员  李付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海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