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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4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宋长伟与涂小宁、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长伟,涂小宁,陈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845号原告宋长伟,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被告涂小宁,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被告陈飞,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长伟与被告涂小宁、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长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宋长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金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芷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