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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1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何某兴与被执行人曾某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621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何某兴:被执行人曾某军: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何某兴与被执行人曾某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曾某军已向申请执行人何某兴支付了各项损失78000元(其中75000元从划拨协助执行人岳阳县荣家湾镇人民政府在岳阳县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其他资金专户上的拆迁补偿款86621元中支付,另3000元从被执行人曾某军已提供给申请执行人何某兴的开支票据经报销折抵3000元抵付),双方已无纠葛,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院(2017)湘0621执恢27号执行案件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杨建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陶珍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