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关亮与张立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亮,张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82号申请执行人关亮,住所地辽源市。被执行人张立东,现在长春市铁北监狱服刑。关亮与张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15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告张立东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权利人关亮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张立东所有的×××号小型汽车一辆,经委托相关机构价格评估结果为4.5万元。申请执行人关亮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以评估价4.5万元接该财产,以物抵债,经本院询问被执行人张立东,张立东表示对评估结果无异议并同意以评估价4.5万元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关亮。本院已裁定将上述车辆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关亮,现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财产,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402执8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金晏平审判员 朱 春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 绍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