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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财保1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白建林、孙庆博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建林,孙庆博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财保151号之一申请人:白建林,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孙庆博,男,住山东省东明县。系鲁R×××××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及车主。申请人白建林与被申请人孙庆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就赔偿事宜已协商解决,现申请人白建林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孙庆博驾驶并所有的鲁R×××××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孙庆博驾驶并所有的鲁R×××××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