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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民终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贾富强、张昌海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富强,张昌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3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富强,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昌海,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上诉人贾富强因与被上诉人张昌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3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贾富强及被上诉人张昌海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判决依据不足,有待于根据案涉地块面积、四至等情况查实被上诉人个人对于修筑围墙所占用的地块是否具有合法使用权,并结合补偿情况等进一步查实被上诉人是否妨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3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贾富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薛团梅审 判 员  武建君代理审判员  雷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