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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4民再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江聪、江钟鸿返还原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江聪,江钟鸿,杨秀琴,杨俊华,江春梅,江国忠,建水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4民再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江聪,女,1934年2月12日生,汉族,退休人员,住云南省蒙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冰,系云南名萃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江钟鸿,男,1939年6月17日生,汉族,退休人员,住云南省开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冰,系云南名萃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杨秀琴,女,1956年9月26日生,汉族,退休人员,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钟鸿,系杨秀琴之舅舅,住云南省开远市福利院。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杨俊华,女,1962年2月3日生,汉族,退休人员,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钟鸿,系杨秀琴之舅舅,住云南省开远市福利院。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江春梅,女,1960年11月16日生,汉族,退休人员,住云南省个旧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钟鸿,系江春梅之三叔,住云南省开远市福利院。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江国忠,男,1969年3月7日生,汉族,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职工,住云南省个旧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钟鸿,系江国忠之三叔,住云南省开远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建水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建水县临安镇红井街**号。法定代表人:施建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江聪、江钟鸿、杨秀琴、杨俊华、江春梅、江国忠因与被申请人建水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云2524民初126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7)云2524民申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江聪、江钟鸿、杨秀琴、杨俊华、江春梅、江国忠于2017年5月1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聪、江钟鸿、杨秀琴、杨俊华、江春梅、江国忠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聪、江钟鸿、杨秀琴、杨俊华、江春梅、江国忠撤回起诉。撤销本院(2016)云2524民初1267号民事裁定书。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0元,减半收取计330元,由江聪、江钟鸿、杨秀琴、杨俊华、江春梅、江国忠负担。审判长 王  燕  岱审判员 樊  树  云审判员 陆  昱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晓涛(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