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525民督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青海伟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南分公司与旦某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海伟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南分公司,旦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5民督72号申请人:青海伟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南分公司。被申请人:旦某某,女,藏族。申请人青海伟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南分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青海伟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南分公司提供的住址,无法找到被申请人,且申请人青海伟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南分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申请人的其他住址或者联系方式,现导致支付令无法送达债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青海伟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南分公司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乔 莉 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才块乙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