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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701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徐世前与肖金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世前,肖金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兵0701民初193号原告:徐世前,男,汉族,1965年1月6日出生,住新疆奎屯市。被告:肖金山,男,汉族,1986年7月15日出生,住新疆奎屯市。原告徐世前与被告肖金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世前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500元。2、本案的诉讼费、邮寄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7日原告给被告位于奎屯市东林苑5幢342号房屋改水电,材料费、人工费合计1500元,经多次到被告家中催要未果,居委会也知道此事,原告于2016年11月28日报案,向警察保证,12月底结清,至今未见到被告还钱。为使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欠款,并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肖金山于2017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徐世前劳务费1600元,逾期支付被告肖金山自愿赔偿原告徐世前违约金4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交纳)、邮寄送达费96.6元、公告费250元,由原告徐世前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路璐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