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5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杨文成与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成,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5执112号申请执行人:杨文成,男,生于1973年12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被执行人: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达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杨文成申请执行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其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于2017年4月1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对梓劳人仲案字[2016]第9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梓潼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梓劳人仲案字[2016]第9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