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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田红珍与首钢总公司、北京首建集团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红珍,北京首建设备维修有限公司,北京首建集团有限公司,首钢总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397号原告:田红珍,女,1970年9月26日出生。被告:北京首建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首钢总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郭金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军,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被告:北京首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路首钢总公司第一机械运输工程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徐小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晓艳,女,1978年9月7出生。被告:首钢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法定代表人:靳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楚仪,女,1977年11月2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杰,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案由:物权保护纠纷原告田红珍与被告北京首建设备维修有限公司、北京首建集团有限公司、首钢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2017年5月12日,田红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鸣人民陪审员  刘淑荣人民陪审员  周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