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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杨亮亮、青岛奥森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亮亮,青岛奥森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748号申请执行人杨亮亮,男,1984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被执行人青岛奥森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城阳区城阳街道中城路332号。组织机构代码68259979-3。负责人金成龙,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杨亮亮与被执行人青岛奥森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城劳人仲案字﹝2016﹞第2015号裁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亮亮自愿撤销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城劳人仲案字﹝2016﹞第2015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焦彩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