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2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立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立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2民初327号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法定代表人:孙丽,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莫旗尼尔基镇纳文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立金,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达斡尔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吴立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2月14日立案,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0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周浩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志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