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12行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徐凡評与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凡評,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湘0112行初142号原告徐凡評,女,汉族,1978年7月12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委托代理人徐建军,男,汉族,1952年6月8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系原告徐凡評的父亲。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文明路*号。法定代表人鲁存良,主任。行政机关负责人罗钢,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胡小林,女,汉族,1986年11月20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系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卞四平,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凡評因认为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因需补充立案相关证据,故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凡評,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办事处行政机关负责人罗钢及委托代理人胡小林、卞四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凡評通过邮寄《村务信息公开申请表》,向雷锋街道真人桥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公开“2005年至今的真人桥村村委会办事议事制度”。2016年6月7日,原告向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办事处提交《依法行政申请书》,请求责令该村委会公开原告所需村务信息。被告在原告起诉前未作出处理。原告徐凡評诉称:2016年5月13日,真人桥村村委员收到原告通过邮寄的《村务信息公开申请表》并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请求其收到申请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开“2005年至今的真人桥村村委会办事议事制度”的村务信息。真人桥村村委员并未就原告申请事项向其公开。2016年6月7日,原告提交《依法行政申请书》请求责令该村委会公开原告所需村务信息,仍未收到被告的任何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之规定,被告雷锋街道依法负有依原告的申请对其反映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以及责令真人桥村村委会公布相关村务的法定职责。被告收到原告寄送的《依法行政申请书》后,至今未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原告村民对村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迟迟得不到落实。为此,原告请求:1、确认被告未依法监督、未依法履行责令真人桥村村委会公开原告申请的村务信息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违法;2、责令被告判决生效后依法履行上述法定职责;3、诉讼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徐凡評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村务信息公开申请表,拟证明:原告已于2016年5月13日向真人桥村村委会申请过相关的村务公开申请的事实;证据2、依法行政申请书及附件,拟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交的依法行政申请书相关材料,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未依法监督责令真人桥村村委会村务公开申请的事实;证据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是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真人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据4、挂号信信封及邮寄详情查询单复印件(单号:XA26474588643),拟证明:村委会和被告均收到原告邮寄的申请;证据5、挂号信信封及邮寄详情查询单复印件(单号:XA26475952843),拟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依法行政申请书及村务公开申请相关材料于2016年6月8日送达,由被告签收。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办事处辩称:一、原告向真人桥村委会申请公开2005年至今的真人桥村“村委会办事议事制度”,村委会已经及时予以了公开,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公开信息的方式可以是“通过村务公开栏、会议、广播等形式公开”。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办事议事制度贯彻于每个具体事项的决议之中。村委会在具体的议事会议上将办事议事制度及时予以了公布。就当前而言,真人桥村委会的办事议事制度为“四议两公开”制度,即支部提议、“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在具体办事议事过程中,通过会议方式将该制度向村民及时予以了公开。原告主张真人桥村委会未公开办事议事制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村委会不具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被告无需责令村委会履行法定职责,亦不具备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村委会已经公开了相应村务,并无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被告无需责令村委会予以村务公开。三、原告并未向被告就涉案信息申请信息公开,原告无权就被告未予回复主张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限期回复。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办事处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真人桥村村委会就“雷冲到西塘公路硬化”问题议事相关资料(即:四议两公开会议记录真人桥村党组织提议单、真人桥村两委商议单、会议记录、真人桥村党员大会审议结果报告单、关于真人桥村硬化公路的审议公示),拟证明:真人桥村委会实行“四议两公开”的办事议事制度,且在具体事项的决议过程中通过会议的方式将办事议事规则予以了公布。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经庭审质证,原告徐凡評对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认为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办事处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三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凡評、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证据均内容真实,证据形式和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3日,原告徐凡評通过挂号邮寄方式向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真人桥村村民委员会递交《村务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其公开“从2005年至今真人桥村村委会办事议事制度”。真人桥村村民委员会未就原告申请事项予以答复。2016年6月7日,原告向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办事处递交《依法行政申请书》,请求被告责令真人桥村村民委员会公开原告所需村务信息,被告至本案立案前未作出处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办事处有对村民反映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责令公开的法定职责。本案中,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办事处收到原告要求其责令真人桥村村民委员会公开村务信息申请后,应当对村务公开的相关事项予以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但被告未作出任何处理,故原告请求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责令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徐凡評2016年6月7日的《依法行政申请书》中关于请求责令真人桥村村民委员会公开村务信息事项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办事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红宇人民陪审员  谭铁安人民陪审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蔚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