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1民初4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山市君豪家具有限公司与肖瑞兰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君豪家具有限公司,肖瑞兰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4562号原告:中山市君豪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第三工业区福源路3号厂房(一)、厂房(二)。法定代表人:高文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贡烽焱,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嘉瑶,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肖瑞兰,女,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原告中山市君豪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豪公司)与被告肖瑞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君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贡烽焱,被告肖瑞兰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君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君豪公司无需支付肖瑞兰2016年11月1日至12月18日期间工资6500元。事实与理由:不认可仲裁认定的工资数额:1.被告未提前三十天提出离职,给原告造成了耽误订单交期的重大损失,虽然原告同意解除与被告劳动关系,但并不意味着放弃追究赔偿的权利,被告应赔偿原告招录其所支出的费用,并且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损失。2.被告在职期间因重大过错造成原告严重经济损失,原告的经济损失应从被告的工资中予以扣除。3.被告2016年11月、12月的工资金额均是由被告所写,被告主张的工资金额都是整数,结合之前的工资发放记录都是有整有零,所以该数额是被告随便估算的数字。4.劳动合同是双务合同,原告固然要支付劳动者工资,但被告也应尽职、勤勉义务,被告基于重大过错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失,应承担一定责任。被告肖瑞兰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应当按仲裁裁决支付被告工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肖瑞兰于2015年10月左右入职君豪公司,任职油漆工。君豪公司述称其无须支付肖瑞兰所主张的2016年11月、12月工资,理由为:1.肖瑞兰主张的工资金额都是整数,结合之前的工资发放记录都是有整有零的,所以该数额是肖瑞兰随便估算的数字;2.由于肖瑞兰因为工作上的重大失误给君豪公司造成了巨额的损失,且肖瑞兰一直未做任何的工作交接,君豪公司有理由扣发其工资。肖瑞兰述称其在君豪公司做计时工,做出来的工作君豪公司老板都看过,之所以会出现问题是因为君豪公司提供的原材料有问题,比如木材有问题,与其工作质量没有关系。肖瑞兰主张其2016年11月、12月工资分别为4000元、2500元,君豪公司不应扣发其2016年11月、12月工资。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君豪公司认为肖瑞兰主张的工资为整数与之前的工资发放记录不符合,但君豪公司未证明2016年11月、12月的工资数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肖瑞兰主张其2016年11月、12月工资分别为4000元、2500元,没有明显过高,本院予以采信,君豪公司应予支付。君豪公司主张肖瑞兰工作质量有问题并且无办理离职交接,应扣发工资,但君豪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主张,且肖瑞兰不确认其在工作中存在问题,故对于君豪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中山市君豪家具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二、原告中山市君豪家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肖瑞兰支付2016年11月工资4000元、12月份工资2500元,共计6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中山市君豪家具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君豪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晓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振华杨万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