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袁军、袁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军,袁立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2314号申请人袁军,女,汉族,1970年6月21日出生,住袁州区。被申请人袁立成,男,汉族,1961年11月2出生,宜春市公安局干警。本院在审理袁军与袁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袁军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价值48000元财产。申请人袁军以其赣C×××××车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袁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袁立成价值48000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葛晓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彭雪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