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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袁军、袁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军,袁立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2314号申请人袁军,女,汉族,1970年6月21日出生,住袁州区。被申请人袁立成,男,汉族,1961年11月2出生,宜春市公安局干警。本院在审理袁军与袁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袁军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价值48000元财产。申请人袁军以其赣C×××××车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袁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袁立成价值48000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葛晓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彭雪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