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石凤英与孟祥彪、孟祥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凤英,孟祥彪,孟祥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1284号原告石凤英,女,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告孟祥彪,男,成年,汉族,住高碑店市。被告孟祥齐,男,成年,汉族,住高碑店市。原告石凤英与被告孟祥彪、孟祥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悦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建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