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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2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何济亮与胡国锋、黄金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济亮,胡国锋,黄金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2323号原告:何济亮,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陈新平,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国锋,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黄金鱼,女,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何济亮为与被告胡国锋、黄金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1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济亮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由代理审判员张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济亮的委托代理人陈新平、被告胡国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金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胡国锋、黄金鱼于1989年4月1日登记结婚。2015年3月12日,被告胡国锋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为一年,利息为月利率为2%。2015年3月13日,原告向被告黄金鱼账户汇入20万元。被告胡国锋归还了4万元本金,并支付了2016年4月1日前的利息,剩余利息及本金至今未付。现原告以两被告未归还借款为由,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国锋、黄金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何济亮借款本金1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被告胡国锋、黄金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蒋露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