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2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胡小军、XX与成都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小军,XX,成都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2339号申请人胡小军。申请人XX。被执行人成都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办事处龙都南路4号。法定代表人陈国金。申请执行人胡小军、XX与被执行人成都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胡小军、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民终96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案款23192元及相应利息。本案系成都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团案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行账户冻结,现余额不足。对被执行人位于内江市东兴区车位100个予以查封,并以本院(2017)川0112执2140号进入处置,本案需待该案处置完毕即可依法参与分配。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或他案依法处置完毕后可参与分配即可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成都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尚欠申请执行人胡小军、XX23192元及相应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姚明亮审判员 秦海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