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孟海、常军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海,常军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5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海,男,汉族,1971年1月21日生,住郑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军建,男,汉族,1982年3日17日生,住河南省新郑市。上诉人孟海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70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孟海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二七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用人单位系郑州建材凤凰城通力不锈钢商行个体工商户,该商户注销前住址位于原审法院辖区,且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亦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沛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