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民初3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徐州龙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吴保刚、郭然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龙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吴保刚,郭然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3835号原告:徐州龙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东路137号万虹桥3楼302室。法定代表人:杨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江苏维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保刚,男,1990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沛县。被告:郭然然,女,1993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沛县。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光,江苏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州龙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保刚、郭然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徐州龙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龙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州龙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权 伟审 判 员 李 萌人民陪审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玉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