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清德与执行王德星为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德,王德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210号申请执行人:王清德,男,生于1962年5月4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王德星,男,生于1964年11月11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王清德申请执行王德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210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