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81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清德与执行王德星为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德,王德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210号申请执行人:王清德,男,生于1962年5月4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王德星,男,生于1964年11月11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王清德申请执行王德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210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磊 微信公众号“”